应该怎么撤销被保全的房产

1.撤销被保全的房产有多种途径。申请人自愿申请、被申请人提供等值担保、案件审理结束判决生效无需保全、保全期限届满且未延期,都能让房产保全被撤销。
2.具体撤销途径如下:
申请人自愿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,经法院审查裁定后可解除。
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且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,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后,房产保全解除。
案件审理结束判决生效,不需要继续保全时,法院依职权解除。
保全期限届满,申请人未办理延期手续,保全自动解除。
3.申请解除时,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,说明解除理由,法院审查裁定后,房产登记部门会依裁定办理撤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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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申请人自愿解除是一种常见途径,当申请人觉得没必要继续保全时,可向法院提交申请,法院审查后就会裁定解除。
(2)被申请人能通过提供其他等值且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,让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,进而解除对房产的保全。
(3)案件审理结束,判决生效且无需继续保全的,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解除。
(4)当保全期限到了,申请人又没办理延期手续,保全就会自动解除。同时,申请解除时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,说明理由,经法院裁定后,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手续。

提醒:
撤销被保全房产程序有一定要求,不同案件情况可能不同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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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想撤销被保全的房产,可采取以下办法:
1.申请人自愿撤销,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,等法院审查裁定。
2.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且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,促使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,解除对房产的保全。
3.案件审理完毕且判决生效,无需继续保全时,等待法院依职权解除。
4.等保全期限届满,且申请人没办延期手续,保全自动解除。

申请解除时,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,说明解除理由,法院审查裁定后,房产登记部门会依裁定办理撤销手续。

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,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:
(一)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;
(二)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、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;
(三)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;
(四)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、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;
(五)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;
(六)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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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销被保全房产,有以下途径:
1.申请人自愿申请,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,经审查裁定解除。
2.被申请人提供等值且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,法院裁定变更,解除房产保全。
3.案件审理结束,判决生效无需保全,法院依职权解除。
4.保全期限届满,申请人未办延期,保全自动解除。
申请时,要交书面申请和证据,说明理由,法院裁定后,房产登记部门办撤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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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撤销被保全的房产可通过申请人自愿申请、被申请人提供等值担保财产、案件审理结束判决生效无需保全、保全期限届满未延期这四种途径,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材料,经法院裁定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手续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,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解除。被申请人提供等值担保且利于执行时,法院为保障执行效果可变更保全标的物,解除对房产的保全。案件审理结束判决生效且无需继续保全,保全目的已达成,法院依职权解除是合理的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办理延期,保全自动解除是对保全期限制度的遵循。申请解除时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、阐明理由是为了让法院准确审查。若在撤销被保全房产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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